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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水资源税 “跑冒滴漏” 的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25-12-08 16:36 来源:卢氏县审计局 作者:

水资源税是国家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是国家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应纳税额为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率,税务部门以水利部门上传核定的用水单位实际取(用)水数据为基数,对用水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地区的水利部门在对用水单位取(用)水量核定方面存在定额或估值取数,或由用水单位自行申报用水量等情况,纳税人在申报取(用)水量时存在少报、瞒报、漏报等现象,少缴、漏缴水资源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跑冒滴漏”。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税收收入准确、完整。

一、水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类情况

(一)申报或核定水量不准确,导致水资源税征收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水利部门负责水量核定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人力不足,有的采用定期、不定期方式抽查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定,有的将用水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用水量或以工作人员预估数作为核定依据。以此途径核定的取(用)水量,其来源、可信度、真实性不能有效确认,存在风险隐患,因少报、瞒报、漏报实际用水量,将造成水资源税收入不完整、不准确。

(二)部门间数据信息资源未实现互联互通。

水资源税征收过程中,水利部门核定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实际用水量后将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因部门间沟通不畅,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部分未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履行缴纳义务,部门间执行脱节,造成处理处罚宽松、不到位。人为因素影响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部门间各自为政,未做到数据实时推送、结果反馈共享,未建立共同会商推进企业缴税约束机制。在征收水资源税过程中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到位,未发挥有效合力,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高效、完整、准确地完成。

(三)征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了解还不广泛。

水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提倡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大政策,它的实施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目前各地区对水资源税征收政策宣传形式单一、内容枯燥,方法简单,难以引起大众关注,效果欠佳,主要是公众对水资源税缴纳对象、作用及意义不了解、不清楚,公众关注度低,对水资源的稀缺性、重要性及地下水等资源面临枯竭现状还认识不深,节水意识和危机意识还不强烈,树立公众自发监管理念,唤醒人们对水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用水量的几种常用手段

一是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通过P图或将前期数据作为实际用水量虚假报送。二是水利部门抽查时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篡改计量设施数据。三是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将部分进水主管道转接在支管道上,绕过总水表监管,数据不全。四是乡镇供水新接入水厂管网信息未及时办理变更、调整手续,造成漏登、漏报取(用)水量。同时,行政干预等人为因素影响,造成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性难以保证。

三、采取的有效措施或方法

(一)认真做好纳税人实际用水量日常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核定的实际用水量在水资源税征收中起到重要作用,从量计征能更好地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有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征收水资源税能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集约使用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水利部门要做好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用水监管工作,打好核查组合拳,通过建立、完善取(用)水单位信息电子台账,动态记录用水情况,结合行业特征和季节变动等因素影响,分析用水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在保障用水单位正常工作情况下,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分批次、错峰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实际用水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滚动、对比记录,核对实际用水情况,逐步杜绝取(用)水单位自行报送数据或估值用水量,将虚报、少报、瞒报的用水单位或个人纳入监控重点,通过设立黑白名单的形式,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理处罚,并将通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使纳税人自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或社会形象。

(二)建立健全部门间互联互通协作联合机制。

水资源税的征收是利国利民的绿色环保之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实施完成。水利、税务、工商、住建等多部门应打破行业壁垒,发挥合力,加大水资源税的征收和征缴入库力度。水利部门认真履行日常检查监督职责,积极与工商、住建等部门对接、会商,通过建立共享平台等形式,做好取(用)水单位日常用水量的核定、核查工作,确保水量核定准确、无误,为水资源税的准确缴纳提供前提保障。水利部门应及时将用水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督促做好征缴入库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企业信息反馈给水利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管理部门对欠缴、漏缴等企业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或预警提醒工作,互联互通,消除监管盲区,确保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规范使用国家水资源。

(三)做好政策宣传,提升企业主动纳税意识。

水资源税的实施是国家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水资源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已经向人类敲响警钟,如何规划水资源长期高效利用,延缓水资源枯竭时间,需要人人付出努力,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节约一滴水做起,转变固有思维模式,进入极简生活状态,杜绝浪费,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和循环利用。水利部门可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宣传媒介,拓展宣传思路,扩大宣传范围,制作水资源税政策宣传小视频,在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地区开展寓教于乐宣传水资源税的“小节目”,提高群众的参与感,使公众在了解水资源税重要性、利民性等前提下,积极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使人人成为水资源的参与者、维护者、监督者,企业在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中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提升节约用水意识,实现全民共同维护水资源的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