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凡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告。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四条 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市审计局公告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告。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
(二)公告经济责任结果的,应当报经党委、市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三)公告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审计结果的,应当经过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公告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调查)项目和授权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和授权机关批准;
其他审计事项审计公告,由市审计局决定。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应注明审计局将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条 公告涉及的单位对公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审计局办公室商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先由承担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局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拟出审计结果公告稿,如需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同时应拟出请示。再按照公文办理和保密审查、审核规定的程序,依次经局法制科和办公室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局长签发。审计局机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公告审计结果,通过审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如有必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具体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及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三门峡市审计局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