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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7 00:00 查阅次数:1926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作者:杨波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及时学习新出台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适应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形势、新要求。

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对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作出了一些变化。

明确向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情形和程序。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