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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应牢记的几个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2017-06-23 00:00 查阅次数:1324

近年来,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审计人员必须习惯在阳光下用权、在聚光灯下工作,如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计,降低审计风险成为审计人员必须思考的课题。近日,笔者在重新学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规中注意到,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除了要注重实质正义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审计的程序正义,特别是要把握好审计工作中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一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审计法》第38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审计组要在周二进点开展审计,就至少需要在上周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要求。《审计法》第40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这里有两个关键节点,一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之前要首先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提交审计机关;二是被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三是审计决定的生效日期。《审计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是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期限。《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五是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告知时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六是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时间要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七是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举行听证的时限要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八是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出裁决及做出裁决决定的时限。《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款规定: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随着近年来被审计单位、第三方相关利益人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审计机关将会或是已面对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包括要求举行听证、进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内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因此,审计机关或是审计人员,一方面要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手段,不断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实质内容的正义性,另一方面也要深入研究相关法规,严格依法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