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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审计

发布时间:2020-02-20 00:00 查阅次数:1750 来源:政策科 作者:

 

为了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及时反映和揭示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当中不规范的捐赠、不规范的管理、使用,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物资等问题,提高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使用绩效,笔者从看、查、审、清四个方面,简议一下如何开展对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审计,以审计监督实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

一、看

查看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受赠单位是否依据包括《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6〕227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主要查看:一是否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完善了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否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了捐赠财物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制度要求。三是否建立健全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评估工作机制是否正常运行。四是否建立健全了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范。五是否建立健全了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了的内部审核控制等。以及查看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查

审查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会计账目管理情况。主要查看捐赠资金、物资账目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出具票据到位、实物验收到位、记账到位、会计核算到位、账目公布到位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是出具票据是否到位。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为公益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开具的票据应当是专用的公益捐赠票据,而非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同时通过查看捐赠资金、物资情况同出具的票据进行核对,查看是否捐赠资金、物资与出具的票据相对应,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二是实物验收是否到位、记账到位。审查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是否登记造册,及时验收到位。首先查看是否存在验收走过场,财务部门是否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再者单位财务部门是否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和验收的情况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其次受赠单位是否存在入账不及时、不规范和接受捐赠不入账的问题;受赠单位是否存在捐赠资金、物资账目管理混乱账物不符的问题;在必要情况下,受赠单位是否申请开设了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等。三是会计核算到位、账目公布是否到位。审查受赠单位是否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是否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进行了核算;在接受使用过程中,是否按捐赠资金用途和捐赠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等。受赠单位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是否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重点是否公开了受赠财产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情况等,是否全面落实了受赠资金、物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实了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三、审

审查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审查受赠单位是否按照财物捐赠使用原则使用了捐赠资产。一是审查受赠单位是否违背了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物用于营利性活动等。二是捐赠财产使用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进行使用。三是受赠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四是对捐赠货币使用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决定。五是受赠单位是否在没有捐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从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扩大了开支范围。六是受赠单位是否将捐赠财产随意变卖处理;受赠单位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用途的,是否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七是受赠单位是否存在贪污、浪费、挤占、冒领和挪作他用的等其他问题。八是捐赠资金、物资是否存在闲置低效使用问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审查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资金、物资,是否存在“长期躺在”账上、“睡在”库房,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使用问题。

四、清

清楚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捐赠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的资助。受赠单位接受社会捐赠:一是捐赠前是否由财务、资产、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捐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接受捐赠必要性、可行性,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开展预评估,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捐赠预评估意见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二是捐赠前是否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是否明确了捐赠人、受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来源合法性承诺;捐赠的意愿情况;捐赠财产的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以及对捐赠财产管理的相关要求,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方法和违约责任等。三是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卫生计生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四受赠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是否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五是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各业务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六是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七是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受赠单位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八是否接受了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九是否以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方式获得了捐赠。十是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搞好工作配合。要加强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的资源配置和协调衔接,创新审计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和缩短现场核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