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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4-02-17 00:00 查阅次数:2311

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防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市审计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审计人员公正执法,依法履职。

一是实行“八不准”,从源头上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确保廉洁公正。审计人员廉洁从审规定要求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保龄球、桑拿等活动,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等规定,保证廉洁审计。

二是实行“三级复核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审计。

所有审计项目均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法制部门审理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等,三级复核制保障了审计执法的规范性,有效防范了随意执法行为。

三是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确保审计处理处罚客观公正。要求所有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业务会议由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参,会议讨论通过审计报告的评价、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防止徇私舞弊,确保审计执法的客观公正。

四是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到以理服人,依法审计。所有审计项目,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必须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10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核实的应认真核实,认为理由充分的,则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征求意见制度即保障了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使审计事实更加清楚。

五是实行回避制度,防止假公济私。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局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决定,回避制度的实行,防止出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保障审计执法的客观公正。

六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制度,防止执法随意性。

要求全市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办理涉及有关审计处罚事项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审计处罚裁量标准分为轻微、较重或者严重三个等级,并要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体现出裁量标准的具体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