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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进行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的审计

发布时间:2020-04-22 08:23 查阅次数:1249 来源:经责科 作者:杨波

 

近日,市局经责科集中学习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特别是对“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这项新增审计内容进行了讨论。

2019年8月5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指出,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2019年7月7日起施行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指出,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组成。

规定》明确将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新增了审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这项内容,也将《实施细则》的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修改为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规定》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审计就是要晒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要围绕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将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责任和经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将机构编制数据与财政、社保等部门数据对比分析,重点审计是否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问题。

在责任界定方面,特别是对同一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根据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存在问题的性质、特点等因素分别认定责任。决不能简单的认为编办属于党群口而将责任认定为党委主要领导,也不能以预算管理是政府职能而将责任认定为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