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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业务程序上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0-04-22 08:38 查阅次数:1141 来源:经责科 作者:杨波

 

近日,市局经责科集中学习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讨论了在审计业务程序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新增了审计通知书要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规定。

二、新增了审计会议,即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体变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审计报告和反馈意见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五、复查意见时限从60日变更为90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