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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00:00 查阅次数:1143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作者:杨波

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及时学习新出台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适应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形势、新要求。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系统整合了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公职人员列出了“负面清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监督的全覆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政务处分对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执法主体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三、违法行为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等违法行为也都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为审计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增加了审计可以向任免机关、单位移交处理的渠道。同时审计中可以参考政务处分法中的违法行为拓展审计思路,有的放矢开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