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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的公告惯例

发布时间:2013-04-14 00:00 查阅次数:661
1.立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美国国家审计采取立法模式,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即代表社会公众的国会,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总署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会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议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公众可以参加,记者可以采访,并根据需要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同时赋予公众审查审计报告的权利。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参加此类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这种公布方式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大大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威慑力。澳大利亚联邦审计与美国审计总署类似,隶属于立法机构,其审计结果绝大部分也都以包括上网方式在内的各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2.司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法国国家审计是司法型模式的典型,审计法院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与立法部门,具有司法判决权,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职能。其审计结果的公告形式主要有:(1)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执行的情况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同时将公共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审计法院可以在公共报告中对被审查单位发表批评意见:(2)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每年要汇编成册并进行摘编以公开出版 这些审计公示方式非常有效,让全国公民都了解和监督政府,加大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意大利国家审计也是司法型,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审计法院向议会提交每一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1958年259号法令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院必须向议会提交审计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
3.独立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独立型国家审计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 审计机关向议院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议院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德国联邦审计院每年写出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制度下,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三者的结合,大大强化了国家审职能,在日本,国家审计机关也是单独设置,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形成国家政权体系的一个分支。会计检察院是日本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检查院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此外,审计报告还经常被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4.行政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中国、俄罗斯、瑞典等国的审计属行政型国家审计,其政府内部审计色彩浓厚,审计报告不直接向立法机关提交,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向政府提交报告,因此,审计机关透明度较低。从世界范围看,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关键措施,是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