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其后果,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审计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以公告单行本形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关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印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其他媒体,刊登审计结果均以《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为准。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以及省辖市、扩权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审计调查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审计、审计调查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委托部门的同意;
(四)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省委、省政府批准;
(五)授权项目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授权机关批准;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省审计厅决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由省审计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外公告,厅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