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4-14 00:06
来源:三门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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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审计厅各处室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由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厅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公告条件、责任追究等,按照《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告。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对外公告的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经过拟稿、申请、审核、审批和印发等程序。
第八条 拟稿。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分别负责办理拟稿。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由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拟稿;
(二)省辖市及扩权县(市)财政决算、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应按照审计业务分工范围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办理拟稿。
第九条 申请。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拟稿处室必须填写《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核。法制处负责对公告的内容复核把关。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公告的文字、格式审核,提交由厅长或委托其他厅领导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审批。审计结果公告稿审核完毕后,按厅领导分工先送主管厅领导审修,再由厅长审签。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相关审批程序,报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发。厅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印发工作,并严格把关,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厅法制处商有关处室解释和应诉。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时,如有必要可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具体事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及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公告申报处室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