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审计局关于全市社会抚养费收缴和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
2015年第106号(总第1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
一、基本情况
据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反映,全市2013年共计出生16585人,人口出生率7.43‰。其中:符合政策生育16444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9.15%。2014年共计出生1565人,人口出生率7.02‰。其中:符合政策生育15560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9.42%。全市2013年度至2014年度违反政策生育被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有5890人,已征收社会抚养费19260254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计划外生育成本,规范和引导了生育行为,与其他相关措施相结合,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据调查的结果看,全市2013年人口出生率7.43‰,2014年人口出生率7.02‰。人口出生率2014年较2013年略有下降,达到并稳定在14‰的国际低生育水平以下。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从审计调查的情况看,被调查的各地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制度,卢氏县、灵宝市建立了专门的征收执法队伍,逐步提高了基层计生干部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逐步深入人心,违反政策生育的人逐渐减少。全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被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3年有3716人,2014年度有2174人。2014年度比2013年度减少1542人,减少41%。
审计调查也发现,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还存在着征收实际到位率低,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普遍较低。
按年度划分,全市2013年至2014年度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133733775元,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19260254元,仅占14%。其中:2013年度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9158045元,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11879820元,仅占15%;2014年度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4575730元。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7380434元,仅占13%。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按照《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经过抽查征收社会抚养费档案发现,抽查的案卷基本都是不能按照规定一次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都是在立案查处第一次征缴后,让被征收人写一个分期缴纳保证书,之后再没有人缴纳。问询催缴责任人,都说曾经催缴过多次,都是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缴,最后不得不了了之。
2、征收手段匮乏。根据调查的结果看,多数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确有实际困难,按照《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等到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一到,当事人强调家里有困难,硬是不缴。这时提起诉讼的期限已过,已经不能再提起诉讼。调查中,有一起灵宝市朱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孙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纳社会抚养费而提起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人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最后还是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
3、绝大多数违反政策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的确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抽查的灵宝市尹庄镇和焦村镇、卢氏县的木桐乡和杜关镇的119户的情况看,有84人确实是家庭经济困难。例如,卢氏县杜关镇的李永健,妻子患心脏病做手术,欠了很多债务无力偿还;卢氏县木桐乡的孙治国,妻子下岗,父母有病,政策外生育双胞胎,平常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加上,从2011年开始实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实行“五缓收”(夏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危重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家有丧葬嫁娶事宜时缓收)。这样,既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收缴难度。
(二)违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拨付计生经费。
卢氏县2013年至2014年度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690900元,该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预[2009]183号文件要求,将社会抚养费20%上缴省财政厅,其余80%返还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办公经费使用,两年共计返还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公经费615120元,占实际收社会抚养费的89%。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预[2009]183号)文件精神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文件要求不相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下达不规范,基层计划生育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调查中发现,灵宝市焦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2013年度对王柏林等20人政策外生育人员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134000元,而实际下达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处罚了24350元,最多的许赞东处罚4000元,最少的闫文学处罚200元。不符合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 第357号令)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规定,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应当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形成以罚代收,自由裁量权过大。
四、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三门峡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向市县计生部门提出了整改建议。市县计生部门通过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等措施正在积极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