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
2017年第254号(总第6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三门峡市审计局自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主管全市法院检查工作;管理市县两级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准备。
内设10个综合部门: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司法技术鉴定处、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司法警察支队、基建办;15个业务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庭、减刑假释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庭、清算与破产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编制193人,其中行政编制181人、事业编制12人。2016年末实有人数224人,其中在职人员164人(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9人),离退休60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是一级预算单位。
(二)预算执行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报表显示:2016年预算执行比例68.5%,其中:年初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比例85%,追加预算执行比例31%。
2016年,市财政局批复年初部门支出预算434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0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34万元、项目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2500万元。年初预算支出实际执行3681.4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9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95.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78万元、项目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1911.78万元。执行比例85%。
追加预算1892万元。其中:警衔津贴21.45万元;聘用书记员、司法协警经费228.5万元;公车改革交通补贴150.61万元;驻村第一书记2.15万元;2016年奖金83.87万元;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462万元;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资金870.85万元(含业务装备经费288万元)。高炎龙国家赔偿72万元。追加预算支出实际执行591.01万元,其中:警衔津贴21.45万元;聘用书记员、司法协警经费未执行;公车改革交通补贴150.4万元;驻村第一书记2.148万元;2016年奖金83.54万元;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39.59万元;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资金221.88万元(含业务装备经费288万元)。高炎龙国家赔偿72万元。执行比例31%。
(三)“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239185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27284259元的8.21﹪。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700912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的6.23﹪;公务接待费支出538273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97﹪;因公出国费用未发生。
2016年会议费支出378183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38﹪
二、审计评价意见
本次重点审计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201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该院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规范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干警报销的暂行规定》、《诉讼费、执行标的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政收支情况。但在审计中也发现存在上年结余未纳入年初预算、预算执行比例较低、公务接待费无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应缴未交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应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上年结余未纳入年初预算2,492,016元
2015年度结转基本支出结余2,492,016元,未纳入2016年年初预算。违反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0〕31号)第三条第三项“对于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作为首要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今后在编制预算时,应依法统筹安排上年度结余资金。
(二)应缴未交财政资金3,605,076元
1.执行费应缴未交财政252,160元。2016年账面反映“应缴财政专户-执行费”上年结转1,639,624元,当年收取执行费2,340,062元,上交财政执行费3,727,526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结余252,160元。
2.罚没款应缴未交财政3,210,916元。2016年账面反映“应缴财政专户-罚没款”上年结转3,439,616元;当年收取罚款684,730元,上交财政罚没款913,430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结余3,210,916元。
3.房租收入应缴未交财政专户142,000元。2015年至2016年房租收入142,000元,其中:2015年71,000元,2016年71,000元,至审计时应缴未缴财专户政。
(三)无依据发放奖金88,800元
无依据发放办案标兵奖励款88,800元,其中:2016年5月100号凭证65,900元,列“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科目;2016年6月65号凭证22,900元,列“经费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奖励金”科目。
(四)不按规定科目支出606,519元
1.2016年该院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下列费用共计32,650元,其中:2016年7月34号凭证列支春节慰问米油费9,600元;7月35号凭证、36号凭证列支教育片电影票2,400元;退休人员报刊费300元;8月80号凭证列支法警比武购鞋款8,800元;8月81号凭证列支法警比武作训费11,550元。
2.2016年该院经费支出账中列支公务灶公务接待费394,933元,公务灶账面反映列支公务接待费174,010元,多列支公务灶公务接待费220,923元,用于弥补单位干警就餐费用。
3.2016年该院在“经费支出-办公费”中列支劳保用品共计97,746元,其中:1月51号凭证列支肥皂、洗涤用品等72,797元;5月7号凭证列支毛巾、肥皂及洗涤用品等12,402元; 8月110号凭证列支毛巾、肥皂及洗涤用品等12,547元。
4.2016年该院在“经费支出-劳务费”中列支餐厅厨师7人工资共计250,500元,其中:1月41号凭证列支24,500元、5月49号凭证列支23,000元、5月89#列支61,000元、6月38号凭证列支21,000元、7月24号凭证列支21,000元、9月17号凭证列支25,000元、10月59号凭证列支25,000元、11月68号凭证列支25,000元、12月52号凭证列支25,000元。
5.2016年12月18号凭证反映支付花圈及各项费用4,700元,列“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资金用途为审判法庭建设支出。
(五)公务接待费无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538,273元
2016年在“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科目中共列支公务接待费538,273元,凭证后只附自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无公务接待公函及餐费清单等。
(六)多开设银行账户5个
经审计发现:截止审计时,共开设往来账户6个,中原银行2个,建设银行2个,农行1个,工行1个。
(七)往来账长期挂账2,003,331元
截至2016年底,预付账款3年以上挂账550,933元,“其他应付款”3年以上挂账1,452,398元。
四、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三门峡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整改建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完善制度、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门峡市审计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