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1、哪些情况属于不可设置矿业权的情形?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区块,不得出让矿业权;不得在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和省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以外新建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得在黄河南岸直线3千米内新设露天矿山矿业权,禁止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禁止在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矿业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2、新设矿业权前期工作流程是什么?
区域内新立矿业权,设置前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进行审核。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净矿”出让,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拟设矿区涉及的资源、土地、环境、水土、安全、林地、草地和公共利益等进行论证评估和联合审查。
3、矿业权申请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按照审批规程和部门规定严格审查。
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移交案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4、依法取得矿业权后,还需编制哪些方案?
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证、采矿许可证和发展改革部门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后,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露天矿山还要根据规定编制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采空区勘查报告(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批复备案(规定不需专家审查和批复的除外)。
5、矿山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开工资料,符合开工条件的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矿山企业开工,由当地应急部门组织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核查。
非煤企业开工前,需向应急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复工复产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当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建设项目逾期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煤矿企业开工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企业对矿山基建工程负主体责任,须按照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开展基建工作。矿山企业应设置采矿权标示牌、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新设露天矿山应当对露天开采区设置开采境界围栏。矿山基建工程要严格遵从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三同时”原则。
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经企业组织验收合格,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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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