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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审计局执法岗位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 查阅次数:46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按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局依据经审定确认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责任科(室),将本单位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制定本审计执法岗位职责体系。

一、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基本内容

本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包括本局的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追究。

三、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

(一)职权分解

[本部分内容摘自《三门峡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政办〔201534号)及《三门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的通知》(三编【201018号)

1.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人事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管理等工作;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及各类资金、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2.法规科(审计督察科)。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督查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3.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订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和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行政事业审计一科。负责审计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行政事业审计二科。负责审计市政府办公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和职业技术学院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农业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含其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全市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制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监督重大资源审计项目开展;承担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民政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实施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三门峡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对市直单位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

(二)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三门峡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本局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书由本局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机关执行。

2.本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本局组成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审计组组长应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审计组召开业务讨论会,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6.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法规科)审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还需报送本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审理。

7.审计结果文书经审理机构(法规处)审理后,局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

审计决定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8.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9.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向市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等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般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市政府等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所有项目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四、执法岗位职责及责任

审计执法职责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法规科)审理人员、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等分别设定。

(一)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3.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结果;

4.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造成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2.未按照《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5.撰写的审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6.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审计组主审的职责及责任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信息、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2.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查证结果;

3.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7.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审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或协助审计组组长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2.起草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直接责任;

3.对审计事项进行查证时,承担审计组成员的责任;

4.履行审计组组长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与审计组组长共同承担责任。

(三)审计组组长的职责与责任
审计组组长的职责:

1.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2.编制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编制或审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3.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7.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审计业务文书,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8.组织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行讨论,并对讨论情况和结果作出记录;

9.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10.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的档案立卷责任人,并对审计档案进行复查;

11.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2.现场审计组织实施不当或违反法定审计程序,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或审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4.未审核审计业务文书的,承担直接责任;经审核的审计业务文书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审核责任;

5.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承担直接责任;

6.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出现廉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四)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合理配置审计组人员;

2.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3.组织对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专业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其工作质量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实施考评;

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

5.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组织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审核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7.组织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8.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承担审核责任;

2.未严格审核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或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复核审计业务文书,或复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复核未发现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4.授意或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承担直接责任;

5.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6.泄露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五)审理机构(法规科)审理人员的职责与责任
审理人员的职责:

1.审理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审理审计记录和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3.审理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

4.审理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如实记录复核审理的过程与结果,按规定时限完成审理任务;

6.对审理的事项提出复核、审理意见;

7.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8.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审理人员对下列事项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未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进行审理的,承担审核责任;审理未发现重大审计事项未落实的,承担审核责任;

2.未对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审理,或审理意见不正确的,承担审核责任;审理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3.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4.泄露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六)分管局领导的职责与责任

分管局领导的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2.决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

3.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4.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召集有关人员审定不需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业务文书;

7.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8.审核签发除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外的审计业务文书;

9.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分管局领导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或领导责任:
1.对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或处理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承担领导责任;

2.授意或要求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上报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不处理或处理失当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经审核、复核、审理、集体审定,直接提出审定意见,签发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直接责任;

4.履行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与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5.未发现或未纠正审核人、复核人、审理人提出的错误意见,签发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审核责任;

6.泄露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七)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2.主持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3.审批审计实施方案中关于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审计现场结束时间的调整事项;

4.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5.批准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要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6.审定签发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和上报的审计信息;

7.批准对外公布审计(调查)结果;

8.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责任追究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起的途径、追究责任方式、追究责任程序依据《三门峡市审计局审计责任追究办法》(三审〔201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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