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应当谨慎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随意性较大,存在审计风险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谨慎定责,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和操作性。
有关问题涉及的责任部门(单位)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部门(单位),或由其任该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的,在定责时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挂钩,具体分析问题是否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未有效及时推动落实等主观原因,据此界定相应责任。
按照两办《规定》,除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两种情形可直接定责,其他情形都需要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才能定责。
具体表述应为“上述**至**项问题,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同志******所致(定责理由),造成***后果,根据两办《规定》,***同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