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调查审计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
2023年第35号(总第17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卢氏县审计局对卢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了审计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卢氏县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因时因势优化调整防控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打赢了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2年12月以来,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强救治、优服务”,不断优化调整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工作由“乙类甲管”转入“乙类乙管”,实现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取得疫情防控重大胜利。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卢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能够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但审计调查发现存在重复支付费用、挪用疫情防控资金、拖欠民营企业费用、新冠患者救治费用未发放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重复支付疫情防控隔离费25800元。
(二)挪用疫情防控资金114602.92元。
(三)拖欠民营企业费用420346.28元。
(四)新冠患者救治费用补助资金未发放到位,涉及金额1186768.84元。
(五)防疫物资管理不规范。
(六)收支未记账,涉及金额135910元。
(七)部分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
四、审计建议
(一)有关单位应严肃财经法纪,强化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防范意识,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运行。
(二)有关单位应积极协调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足额发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
(三)有关单位应出台或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杜绝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发生,真正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卢氏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目前,问题(一)已整改,其余问题部分整改。
卢氏县审计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