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移送案件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门,肩负着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因此,能否准确发现问题线索,完成移交移送,惩治经济犯罪,也是考核审计机关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而基层审计机关由于思维受限等因素往往难以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粗浅的梳理一下审计移送案件的一些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若有不到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审计移送事项有哪些?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由此可见审计移送案件的事项主要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以及其他符合移送条件的事项。
二、审计业务中常见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至今仍没有关于“经济犯罪”的定论,现行的主流的观点认为经济犯罪为: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依据工作经验,参照2020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审计业务中可能遇见的经济犯罪类型梳理如下: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审计业务中常涉及的党纪政纪有哪些?
审计机关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扶贫项目专项审计等项目中经常用到的党纪政纪条例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四、审计工作中的高频移送事项有哪些?
笔者以发布在国家审计署网站上最近三期的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2019年第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2018年第1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为例,粗略统计各移送事项的发生频率,给大家作以简要参考。
以上三期公告共涉及审计移送案件67件,其中涉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15件;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谋利12件;涉嫌受贿10件;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致他人套取骗取财政资金6件;其余为涉嫌违规操作造成国有权益损失、违规兼职取酬及从事营利性活动、公款私存等案件。
五、审计工作中的移送案件突破点有哪些?
笔者根据工作经验,简单总结了几个突破点,供大家参考:一是关注大额开支的合理性,如:小型工程方面是否存在在冬天修建工程、绿化街道等问题;采购方面是否存在在外地购买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长期无正当理由报销外地修车加油费等问题。二是关注专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如:是否存在在棉花产量匮乏地区大量发放棉花补贴;是否存在发放的家畜、肥料、树苗等扶贫物资明显高于市场价等问题。三是关注是否存在“回头钱”、“车轮项目”,如:是否存在将退耕还林补助发给某人后,某人又以捐赠款等名义上交;是否存在在同一地点间隔一两年后再次重复申报安全饮水、公厕等基建项目。四是关注重点人群谋取私利情况,如: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政策情况,(公职人员申请财政免息小额担保创业贷款等),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报销个人费用情况等。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各种经济犯罪变得更加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一定要在做足知识储备的同时创新工作方法,开拓审计思路,积极主动利用大数据审计手段,深挖数据背后隐藏的不法行为。为打造高素质审计队伍,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