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三门峡市审计局 > 理论探讨 > 文章详情

审计整改的法理逻辑和实践

发布时间:2023-06-25 17:58 查阅次数:0 来源:卢氏县审计局 作者:马承希

 

一、审计整改的涵义

讨论审计整改这个概念,离不开讨论“整改”这个词。整改一词出自谢觉哉《观花小记》:“十一是整改工作搞得好。民主办社,遇事和大家商量,走群众路线。”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整改的释义是,整顿并改进和整顿并改革。如整改措施;经过整改,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对整顿的解释是,使紊乱的变为整齐,使不健全的健全起来。

孙宝厚认为,审计整改是指审计对象依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按照审计建议进行纠正和完善通过相关政府组织推进、审计机关督促检查、人大和公众监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最终达成问题纠正、制度完善、管理强化的过程和结果。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整改是发挥好审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用的根本途径。查出问题只是开始,整改才是解决问题。二是整改是维护审计权威的重要保障。三是整改是强化被审计单位合规和责任意识的有效方式。

王家新,郑石桥等认为,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后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及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落实的过程。通过以上对整改和审计整改的了解,可以认为,审计整改的目的主要有,一是纠正问题,即从不正确走向正确;二是落实建议,即从不完善走向完善。基于此,我们对审计整改的内涵就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核心是整顿改正。

一个概念仅了解其内涵还不够,还需要知道它的外延,即具体内容。关于审计整改的具体内容,国家审计准则有具体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审计整改的法理逻辑

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既有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有党内法规的规定,还有党和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国家法律的规定

 审计法(202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用应当一次,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三款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审计机关对干部考核任用意见,就是“法定”利用审计成果的体现。  

(二)党内法规的规定

审计范围最广的审计类型当属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修订)也有审计整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另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与审计法与相通的。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这也是党内一部重要的审计法规,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2021年,中办、国办还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河南省也印发了实施细则,理论上这都属于党内法规。这是落实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具体措施,对审计整改提供了具体制度遵循。

(三)党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党政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法的层次,但作为规范性文件,根据党的组织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级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对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具有约束力。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2015),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推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4)对审计整改提出了三个方面要求。

 一是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      

二是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政府及审计机关)

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总之,审计整改既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又有党政规范性文件做补充,法理依据是非常充分的。

 三、审计整改的实践问题

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要把督促审计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要严肃问责。这为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确定了方向。

(一)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审计整改机制不断完善,但审计整改推进的力度和效果受到一些因素制约,“整难”依然存在。

 一是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需要下大力气落实。随着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和省委印发实施细则,审计整改的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已经完善,当前和以后关键在落实好这个机制。

二是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制度还需要抓好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从实践效果来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鲜有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是追责问责还不够到位,相关规定不够明晰。对未按规定整改的问责如何执行,还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追责的启动、调查、落实。目前很少有因审计整改不力而被追责的。

 四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标准还不够健全。科学明晰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评价标准,是评判整改成效的前提。但目前的整改标准不够健全,国家审计准则虽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判断整改完成与否的标准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整改评判标准,对整改效果的评判缺乏全面性和精确性。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目前有观点已经提出对需要持续整改的问题,只要按照整改计划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即可确认完成阶段性整改,在整改考核上视同当年已完成整改对待,下一步则继续跟踪整改计划的落实。

(二)审计整改的检查方法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1.实地检查或者了解;2.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3.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整改的方法

 整改通常是针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的,由于审计职能的拓展,有的处理意见还很难做到“恰如其分”,问题整改起来还比较难;有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怕担责导致问题整改困难重重。

 对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整改,审计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很明确。对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处罚的事项也很明确。除此之外的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整改措施。但一个原则是必须坚持的,要使事物达到预定的理想状态。但有的确实无法达到原来设定的理想状态,只有受到财产罚、荣誉罚等处理,或制定措施以后予以规范,防范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