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审计局关于三门峡市民政局 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告) 2018年第53号(总第8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
一、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正县级行政单位,根据《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5〕67号)和《三门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市纪委派驻机构相关事项的通知》(三编〔2017〕6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共有行政编制32名,其中,工勤编制3名。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民间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等13个职能科室。2017年末实有33人,超编1 人。下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福利院、市殡仪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等15个单位,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2个。
(二)预算申报情况
三门峡市民政局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7年,三门峡市民政局向财政局申报预算为803.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53.90万元(包括人员支出380.7万元,公用支出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42.20万元),项目支出349.30万元。
(三)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市民政局机关预算收入情况如下:2017年市财政局三财预〔2017〕76号文批复三门峡市民政局收入预算为550.34万元;市本级预留分配下达预算40.94万元,省级转移支付下达经费10万元,市本级人员经费追加预算207.72万元,以上共计为809.01万元。
2017年市民政局机关支出预算情况如下:年初批复支出预算550.3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49.1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62.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21万元、项目支出96.40万元。当年本级财政追加人员支出预算207.72万元;市本级预留分配下达项目经费40.94万元,上级转移支付下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上共计为809.01万元。
当年预算支出执行730.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7.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8.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4.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92万元,总体预算执行率为90.3%。
2017年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项,支出预算96.40万元,年中追加专项经费2项40.94万元,上级转移支付(下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 个10万元,共计支出预算147.34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26.84万元,项目执行率为86.10%。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项共计收入137.34万元,项目实际支出119.84万元,执行率为87.3%。2017年上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项共计收入1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7万元,上级财政项目执行率为70%。
部门预算与执行情况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部门预算不细化、不具体,2017年预算下达较晚,项目资金未到合同支付节点等。
二、审计评价意见
本次重点审计了市民政局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部分下属单位进行了延伸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政局及所属有关单位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良好,各项财政财经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制度的落实也基本到位。单位的财务报表、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不具体、不细化。一是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和实际支出的数额相差较大,有些支出项目,预算批复的数额少,支出的数额大。二是预算编制不具体,存在无预算支出现象。三是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编制没有根据以前年度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来确定当年的预算申报数额,而是采取简单估计的方式确定收入和支出预算,致使批复的预算和实际支出差距较大。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第一款的规定。
2.部分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5.12万元。
3.无预算安排支出77.94万元。
以上2、3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16.24万元
2017年,市民政局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对单位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全年共计提取固定资产折旧31.19万元。至2017年底,累计提取折旧116.24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下属二级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超预算支出39.09万元
1.市救助管理站超预算支出20.32万元。
2.三门峡西军用饮食供应站超预算支出18.78万元。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往来账长期不清理303.06万元,其中,预付账款50.01万元、预收款63.43万元,应收账款189.62万元。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应记未记固定资产6.28万元,其中,市募捐办0.86万元,军干所5.42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无发票列支出3.41万元
(五)擅自出租国有资产、截留挪用财政收入10. 60万元。2017年,市老年护理中心收取市救助站出租的门面房房租10.60万元。该固定资产擅自出租,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和招标,收入没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而是直接坐支。
违反了《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不合规发票列支出10.46万元
2017年市社会福利院列支院民伙食费10.46万元,后附手写购货单等记录,无相关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违规集资31万元
为了缓解单位资金困难,市殡仪馆向职工集资。至2017年底,尚有职工集资31万元未清理退还。2014年市殡仪馆按3.3%发放职工利息1.13万元,2015年市殡仪馆按年利率3.25%发放职工集资利息1.07万元,2016年按年利率1.95%发放集资利息0.60万元,2017年按年利率1.95%发放集资利息0.60万元。2014-2017年共发放职工集资利息3.41万元,按20%应缴个税0.68万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八)扩大范围发放文明奖17.55万元
1.市福利院2017年1-6月向51名项目工发放省级文明单位奖8.91万元。
2.市募捐办2017年向不在编制内人员发放文明奖8.64万元。不符合《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豫发〔1989〕21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三门峡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向三门峡市民政局提出了整改建议。三门峡市民政局已经通过完善制度、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